仲裁公告
苍南县将军印刷厂: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贻象与你有关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依照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》第50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苍劳仲案字(2008)第52号仲裁裁决书。本委裁决:被申请人苍南县将军印刷厂支付申请人张贻象医疗费216元、鉴定费30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57.5元、停工留薪期工资13700元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元,伤残就业补助金13700元,工伤医疗补助金13700元,合计63373.5元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决,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,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2008年10月10日 |